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数额的变更
浏览次数:1678 | 发布时间:2022-03-14 12:14:5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数额的变更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条和《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此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应当分别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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