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商事登记制度 >> 商主体登记对于商合伙的必要性

商主体登记对于商合伙的必要性

浏览次数:1717 | 发布时间:2022-01-17 10:46:35

商主体登记对于商合伙的必要性


对于商合伙而言,注册上海公司其商事登记的必要性在于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相对方了解合伙企业名义下“合伙人”的范围,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未经商事登记,合伙组织是否还能客观存在。在登记与商主体资格得的关系上,合伙与法人有所不同。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主体,当法律对于其成立作出登记的强制性要求时,未经商事登记,一个组织就法获得法人资格。—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商事登记的,取得法人资格。。而合伙组织本质上是基于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出而形成的组织体。合伙组织的客观存在,是以合伙合同及出资事实前提条件,而与是否登记无关。即使该组织没有办理登记,基于有效合伙合同及合法出资而形成的合伙,仍可以在民法的规范下从事经营动。再者,根据民法原理,当合伙人以共同名义,或者共同委托部分合伙人、其他人同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即使未履行登记,该交易结果仍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这跟该合伙依商法从事交易所承担的结果并无差别。故商合伙登记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无论其登记与否,都不影响其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如,《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联合,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一商业组织,则他们的关系自动定义为合伙”,“合伙的成立相当简单,并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于合伙人来说,只要求其有缔约行为能力,除此并无特别的资格要”。由此可知,在美国,商事合伙的成立并不以商事登记为必要条件,其为基于合伙合同及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个人商事联合体。按照惯例,美国的合伙是以各合伙人“姓之结合”来命名。可当合伙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其会使用“假名(fictitious name)作为自己的名称,这一名称能够表明合伙从事的业务。由于“该假名”不能准确地反出合伙人的范围,因而法律要求“以假名”命名的合伙须在其开展业的州登记其名称。可见,在美国,当合伙以自然人“姓之结合”从事经营时,是无须办理商事登记的;而当以“假名”(合伙企业名称)从事交易时,需要将合伙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因为其关涉到将全体合伙人进行公示。


上一篇: 小商贩商事登记豁免
下一篇: 对西欧国家现代商事登记龟制度的继受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