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浏览次数:3653 | 发布时间:2020-04-29 09:06:33关于上海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没有主管单位和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需要经由委托人办理。这类上海企业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单位则根据需要来选择办理委托上海人事代理业务。即除以上必须委托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可拥有选择委托或不委托上海人事代理的权利。
第二,在经有关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相关材料后,委托单位或企业应与委托上海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合同,以便确立委托关系。合同会详细规定委托者和被委托人事代理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法保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事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针对上海人事代理人员在进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问题,应该连续计算该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
第四,对于上海人事代理再就业后工龄的计算应是将解聘前与再就业的工龄在一起合并计算。
第五,若上海人事代理在人事代理业务中涉及到国家统一调资问题的,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来进行档案工资的调整。
第六,毕业生在企业或单位见习期间,若解除聘用合同,毕业生可继续到其它单位进行应聘。当然,被委托的人事代理需要继续管理该毕业生的见习。若该毕业生待聘期超过一个月,则顺延见习期。
第七,委托毕业生需要向上海人事代理提供各类书面材料,如该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的见习单位出示的书面材料。那么上海人事代理则负责办理各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