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浏览次数:3710 | 发布时间:2019-07-02 19:55:1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中国经济正释放新的制度红利。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瑞士诺华集团(中国)总裁尹旭东第一时间从媒体获悉后,非常兴奋:“这部法律将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使我们在中国的运营更高效,也将大大增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信心!”
法治架起“防护网”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强调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从这些条款中,人们读出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
内外资企业需要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也需要平等保护。
2018年5月31日,随着审判长孙华璞手中的法槌落下,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等来了公道。
“我感动,我感谢,我感恩,最高法再审本案的意义,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是改革开放40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张文中说。
不戴“有色眼镜”看待不同所有制企业,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安心。改判张文中无罪,彰显了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这场“纠错”奠定基石的是一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之手为各类市场主体架起了一张“防护网”,让营商环境更温暖,企业经营更有安全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017年3月,《民法总则》审议通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产权保护法治化,让市场竞争更公平,市场活力更充盈:我国首条民资控股高铁开始建设,中国联通打响央企混改“第一枪”,油气销售领域发力混改……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7年,民营资本参与央企混改的投资金额超过1.1万亿元,省级国企引入非公资本超过5000亿元,省级国企投资参股非公企业金额超过6000亿元。
法治竖起“边界线”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
“给世界的最大惊喜”——2018年6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拥有近14亿人口的全球最大市场,又一次向世界亮明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
半年后,“惊喜”又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公布,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了约54%。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过去往往按照“正面清单”的理念来管理市场,准入文件繁多、审批程序繁琐,企业为了上项目“说破嘴”“跑断腿”的事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创新涌动的今天,“正面清单”更是难以穷尽,新动能常因“不鼓励、不禁止”的模糊监管而出现各种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边界。“‘负面清单’有效压缩了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无法随意对准入进行限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申海平说,参照负面清单,市场主体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什么可以自主决定,预期更明晰更稳定,创业创新创造空间更大。
一张清单一大步。从“正面清单”思维下的“能做什么”,到“负面清单”模式下的“不能做什么”,政府和市场边界法定,实现了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快市场经济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让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使社会经济关系调节更加有法可依:2013年修改《公司法》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大大降低了创办企业的门槛;2017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截至2017年6月,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均已向社会公布……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