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审批程序及提交的申请文件
浏览次数:5606 | 发布时间:2017-07-06 07:51:59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向审批机关提出分立申请.
2.拟分立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拟分立的企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
4.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分立;
5.自审批机关批准分立之日起30日内,就因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6.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7.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分立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公司合同、章程;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公告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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