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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详解

浏览次数:4587 | 发布时间:2017-06-22 17:51:04

关于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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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或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七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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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为深化完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对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而造成贸易竞争力下降、员工流失的企业,通过社会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技术、资金等援助,帮助其恢复进出口竞争力的救济制度。
第三条(援助范围)
在上海自贸区工商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的企业,因其国内销售的主要产品受到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进口冲击,或其出口产品在主要目标国家或地区受到贸易摩擦及其他贸易壁垒影响,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
(一)企业一年内2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10%以上的员工出现离职;
(二)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或销售量较上一年度下降30%以上。
第四条(建设目标)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应发挥与本市产业安全预警的联动效应,探索构建预警、援助和评估相结合的产业安全保障和国际竞争力促进体系,条件成熟的,应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五条(发展导向)
对企业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推动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应以全球价值链为引领,符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等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鼓励企业探索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六条(实施部门)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建立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总体指导和协调,并负责产业安全预警和国际竞争力评估等。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援助的实施细则,并设立专项资金,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的实施工作。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服务工作,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安全预警
第七条(预警体系)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可以依托本市产业安全预警体系,跟踪与国际贸易关联度较高的重点制造业产业与服务业领域的动态信息,为调整援助的实施和评估提供参考。
第八条(数据采集)
产业动态信息的数据采集,应以样本企业、统计数据、行业数据等为支撑,定期开展采集和监测分析。
第九条(预警分析)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应加强对产业安全预警信息的应用分析,开展对相关行业及样本企业贸易、销售、就业、研发的数据监测。
第三章 调整援助
第十条(调整计划)
援助范围内的企业,应向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并提交经营调整计划。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经营调整计划书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要素)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根据以下要素,对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核:
(一)企业主要产品应与进口产品为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或为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涉案产品。考虑因素主要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关税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
(二)产品进口数量增长,或企业主要出口产品数量下降情况,考虑因素主要包括申请前至少三年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在申请企业主要销售地域市场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变化,申请企业产品在其主要国别市场出口数量及金额变化,及产品关税税率变化等;
(三)企业损害情况,考虑因素主要包括企业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变化;
(四)因果关系分析,第三条以外的因素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如企业自身决策管理的失误、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等不适用贸易调整援助。
第十二条(计划实施)
经营调整计划书审核通过的,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向企业提供援助,援助方式主要包括在市场推广、检测认证、国际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化水平提升、风险管理咨询及培训、出口信用保险、供应链管理及融资、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优先考虑)
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在贸易调整援助中予以优先考虑:
(一)企业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所在产业已有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并获立案的;
(二)企业所在产业经本市产业安全预警体系连续2次发布安全预警的。
第十四条(援助期限)
企业通过贸易调整援助实施经营调整计划的期限为2年。
第四章 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效果评估)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在援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及时对实施援助后企业竞争力恢复情况开展跟踪报告。
市商务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援助试点工作的沟通协调,每年对试点推进情况及推进效果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国际竞争力评估)
市商务委应结合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实施对本市贸易结构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按年度组织开展上海市全口径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估,发布上海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出口型服务贸易企业的贸易调整援助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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