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及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浏览次数:5041 | 发布时间:2017-05-04 08:20:50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及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节选)
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否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时,无需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其他市场主体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本次换照收费吗?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行“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是否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www.sgs.gov.cn)下载新版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
实行“五证合一”后,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不变。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天内,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同时补充填报相关社保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具体详情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12333sh.gov.cn)、“上海社保”移动服务平台,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了解。
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变化信息直接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同步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填报的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社保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或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调整手续。
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是否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手续?
已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在注销之日起30天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对社保账户作暂停处理。申请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其他关于社保登记的其他事项该如何知晓?
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12333sh.gov.cn)或致电12333咨询。
实行“五证合一”后,原持有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该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