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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中如何判断第三人的善意

浏览次数:4624 | 发布时间:2015-07-26 13:15:11

有关“善意”、“恶意”的法律适用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为行为人对所实施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bona,fides,意为‘不知情,,,,“近现代民事立法大多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善意’一词:一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二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1),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公信力中的“善意”应是在后一意义上使用。

在民事立法上,对于善意如何确定,各国存有差异。“《日本民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善意并无过失,时,受让人方可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显然日本民法对善意的要求要比德国民法更严格一些。”(2)

在学理上对于善意如何确定有“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两种观点[3)。“积极观念说”若运用在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中,意味着第三人根据记公示信息而“无怀疑”地信赖该信息与客观真实相符;而“消极观念说”运用在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领域则意指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该登记信息不真实。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认为,若采取“积极观念说”,则要求第三人“无怀疑”信任,从而使第三人实际调查、了解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这样将使交易成本过高。而若采取“消极观念说”,则又使第三人在进行商事交易时不负担n何注意义务。

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第三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登记义务人提出证明。与善意相反的便是恶意,其是“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或其行为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4]即登记义o人要对第三人的“明知”或“应知”登记与事实不符提出证明。另外,根据“重大过失等于恶意”规则,若第三人欠缺一般人起码的注意,则为重大过失,推定为恶意;若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不认为其存有“恶意”。登记义务人要对第三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登记义务人举证后,法官应根据该举证及各种客观、外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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