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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登记模式

浏览次数:4863 | 发布时间:2015-07-24 20:27:42

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对于商法人而言,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缺一不可;而对于法人以外的商主体只需营业登记。任何一个法人的设立总是伴随着主体资格的确认与营业资格的确认。根据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分离与否,法人设立登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分离模式,即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分别进行,依次适用不同的登记程序;二是统一模式,即将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二为一,由同一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事项记载于同一登记簿上并且颁发同一登记凭证。

纵观各国商事立法,对两种登记模式的选择有所不同。采取分离模式的国家如德国。在德国,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两种登记间并无必联系。主体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德国商法典》,联邦列法部负责定相关配套法规,各州初级法院具体承担登记事务,登记结果记载于商业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而营业登记主要由《德国公共秩法》来规范,由联邦经济劳工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负责公共秩序管理的工商管理局则负责具体登记事务,登记结果记载于工商业登记簿。国的初级法院会将有关商业登记信息告知营业登记机构,营业登记…机构也会将股东、经理的违法行为通知法院O(1 l但是,采取分离主义登记模式的国家并不多,大部分国家仍采取“统一主义”登记模式,由统一登记机关适用统一登记程序进行商主体的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如在日本,《商业登记法》统一规定了商主体的登记事务,该法规定,商业登记事务,由管辖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分局、派攤开作为管辖登记所予以掌管。登记所根据不同公司类型设立商事登记簿O(2)在美国,根据《美国商事公司法》第l - 20条、第l-21条、第3 -01条规定,公司必须在州务卿办事处对文件进行注册申报,应公司请求,州务卿可以为公司制作并提供固定格式的表格如公司的申请成立证书。每一依据本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均拥有从事任何合法商业经营之目的,除非公司章程之中规定了更为有限的目的。由此可见,美国法人设立登记也实行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一,营业执照兼公司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双重证明,但对非法人企业只实行营业登记。事实上,各国对不同登记模式的选择主要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量,分离模式和统一模式各有利弊。统一模式因为其在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上的合二为一,可提高登记效率、节约登记成本及社会资源,但客观上,将性质不同的两种登记完全混为一体,难免会产生理论与实践中的困窘;分离模式可以从根本上厘清法人主体登记、营业登记之间的关系,是其又存在影响登记效率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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