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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自由是一种权利形态

浏览次数:4782 | 发布时间:2015-06-24 15:33:18

营业自由是一种权利形态

上海注册公司等营业自由是一种权利形态。“‘自由’,意味着享有实际的和潜在的权利”,韦伯把这种具自由实质的权利称作特权,这种特权包括两种:第一种是由自由所组成,所谓自由是不受第三者干预的保护,尤其是国家官员在法律允许的行为领域实施的干预。”“第二种特权是授予个人根据自己的交易行为来调整自己与他人之间关系的自治权。”由此可见,“自由”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间结成某种社会关系时,对属于自治的事务享有按自由意志决定并排除自身之外任何主体和力量非法预、限制的权利。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不容剥夺、不容侵犯的权利,其包含了商主体资格取得自由,开业自由,经营自由,与他人交易、订约、竞争的自由,三自由,终止经营的自由等内容,构成一种整的营业权利体系,它是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实现预期利益最大化的基础性条件a由这种权利在民事主体决定进入商事领域成为主体之后,以潜在方式存在的营业自由权就变为现实的营业权。营业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作为独立的投资主体或营业资格,可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业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是一系列具体的权能集合而成的概括性权利,其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而成的概括性权利,其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愿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设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营业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请求的有效救济等几个方面。”营业权是财产自由在营业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商主体谋求财产不断增值、个体经济利益自由发展的经济权利,是一种具私权性质的集性、基础性商事自由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主体对其所享有并可能实现的利益具有可选择性,这种可选择性的最高境界和最佳状态就是自由。因此,营业自由更侧重于一种应然性表达,营业权则强调的是—种法定实在权利。就营业自由而言,其目的是为主体提供可历期的开。放的发展空间,其赋予主体的不仅是一种现实享有的实际权利,,更是一种平等的资格、机会和权利,以发展自己的事业、增进自己的财富、呈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营业权在某种意义上理解,就是营业自由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营业权在某种意义上理解,就是营业自由权。国家对营业自由的保护和民事主体彼此对营业自由的尊重是营业权的核心内容。
但个人享有的营业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随地以任何方式任何经营活动,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由重于绝对,必然会走向它的反面。无限膨胀的营业自由,会威胁到交安全与市场秩序。因此,行使该项权利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或手续,而这一程序或手续正是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实行的商事登记,只要完成登程序才能真正行使营业自由权。必须指出的是,登记程序仅仅是记程序才能真正行使营业自由权。。必须指出的是,登记程序仅仅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个人从事商事经营的权利并非登记程序或登记机关所赋予,而是一项重要的宪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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