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效力诸学说评析
浏览次数:4639 | 发布时间:2015-06-12 08:47:35商事登记效力诸学说评析
前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涉及的概念较多。但若进行归类,这些观点之间的相同之处颇多。如多数观点均主张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而对抗效力虽然仅在两种观点中明确提到,但两效力说中的第一种观点所主张的宣告效力和第二种观点所主张的对第三人的效力,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均含对抗效力的意思。而所谓免责效力,在上述诸学说中,事实上均与对抗效力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从分析视角上来看,两效力说中的第一种观点将宣告效力列为商事登记的外部效力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宣告效力是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延伸,故没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效力类型之一。该观点将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放在宣告效力中进行阐述,笔者不能赞同。既然宣告效力不单独作为商事登记的效力类型,则对抗效力应当作为独立的效力来认识。第二种观点将商事登记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较为独特,但实际上其是以效力的承受主体不同所做的划分,主要突出登记对不同主体的约束力。登记行为的效力本身就是指登记所产生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故笔者认为以对内对外为分析视角,不容易把握登记效力的具体内容,更没有必要将约束力单独列为商事登记的效力类型之一。
从各观点所主张的具体效力类型来看,三效力说中第一种观点所到的活动效力、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证明效力较为独特,但这两种观点的独立性却有待商榷。就活动效力来说,其实际是指商主体在登记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笔者认,该效力其实是登记对商主体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就证明效力来看,笔者认为,公司登记簿、公司登记公告及公司登记证书等各种法律文件上的记载或公开的内容,当然具有证明相关事实情况的效力,此是各种法律文件均具备的效力。在公司登记乃至商爭登记的效力中,无须专门强调。第三种观点将登记的事项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归人公示效力中,明显是将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混为一谈,难为科学。
此外,就上述各种观点提及的各概念之间的关系来说,笔者认为,将对抗效力称为免责效力,就对抗效力的具体内容看,也未尝不可。但依据民商法对效力的通常表达方式,“对抗力”一词更为通用。就公信效力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来说。一般认为,登记本身就是公示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公信则是公示的效力体现,因此,公信效力的表述符合民商法关于公示与公信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