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商事登记制度 >> 违反名称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

违反名称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

浏览次数:4825 | 发布时间:2015-03-22 14:00:37

违反名称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上一篇: 上海注册公司费用低至零元可信吗
下一篇: 其他与登记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