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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5616 | 发布时间:2015-02-21 15:05:09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三)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四)清算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印章;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此外,非公司制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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