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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法律责任

浏览次数:5802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52:30

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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