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內设立分所应满足什么条件?
浏览次数:4834 | 发布时间:2015-02-05 14:40:58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內设立分所应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办理手续?
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
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在本土化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设立自贸试验区分所的,应同时向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自贸验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