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法律服务方面有何新探索?
浏览次数:4321 | 发布时间:2015-02-04 23:20:26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法律服务方面有何新探索?
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脚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001年,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条件及其法律服务活动的范围等。2003年,中国履行人世承诺,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了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放宽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业务活动范围,降低了其首席代表、代表的资历要求。
试验区外,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代表处,且不能提供有关中国法方面的服务。但是,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限制较少。根据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等。
试验区将探索密切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叮能在相互聘请律师、跨国业务合作等方面有所突破。试区鼓励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律帅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水平椰高端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