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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否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浏览次数:4710 | 发布时间:2014-10-21 08:46:00

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否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连锁经营企业,总店设在广州,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计划在珠海开办连锁店,请问珠海连锁店可否申请在广州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因此,你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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