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存货转移到新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浏览次数:4641 | 发布时间:2014-10-17 10:53:29
间:我公司因经营地址变更准备从大连迁移到南京,相关的设备和存货也一并运到南京新厂区投产,在大连所辖的税务局需要按照企业注销手续办理,是否要对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进行处理?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转移到新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要处理固定资产和存货。但如果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l)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中间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贵公司在注销前将设备和存货迁移到南寐新厂区投产,如属于下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视同销售货物:第六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韵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四款,用于股息分配;第五款,用于对外捐赠;第六款,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