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浏览次数:6336 | 发布时间:2014-10-08 09:04:12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一般存在三层委托一代理关系。首先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决策应体现全体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召开股东大会成本相对过高,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并委托其代理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力,作出有利于全股东的决策。其次是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董事会般不直接管理公司,它只负责事关公司战略利益的重大决策,而日常经营决策权则委托管理层代理行使。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这就形成了第二层委托一代理关系。最后是管理层和公司员工之问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对管理层制定的战略或计划,需要细分为能够单独执行的任务,管理层将这些任务下放给员工,希望他们能够努力工作,杜绝“偷懒”和“搭便车”的行为,积极完成各自的任务,为实现公司的总体目标做好准备。这是公司内第三层委托一代理关系。
然而,这种委托关系在委托人授权的同时也产生了代理问题,也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例如,经理人以提高工作效率或协调公共关系为名,要求公司支付其购置豪华办公设备和参加社交娱乐活动的费用,而这方面的花销可能绝大部分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利益。这样的开支为经理带来了效用的满足,但是也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因而减少了股东可以获得的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