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上海财务外包 >>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浏览次数:4985 | 发布时间:2014-10-07 10:03:50

问:我公司刚认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请问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 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 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将抵减金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 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一篇: 上海注册公司费用低至零元可信吗
下一篇: 实行股票期权制的现实意义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