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边界范围的界定
浏览次数:3707 | 发布时间:2014-10-06 10:25:44对企业集团边界的研究,到目前为止,理论界的相关成果并不是很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向: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边界李维安等,1999),企业集团的组织边界(王凤彬,1998;于立,2002,2008;王昶,2008)。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企业集团的组织边界。
从关于企业集团组织边界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对企业集团边界范围界定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认为企业集团的边界应该不仅包括由资本和产权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企业范围,还应该包括由其他契约形式联结的组织层。
其中,王凤彬(1998)认为,企业集团的组织边界包括4种边界范围:泡括集团核心层以内的,即仅包括总公司本身,此为“母公司内边界”范围,包括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及被作为其联合核算对象的集团紧密企业,此为“母公司外边界”范围;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通过股权持有系联结的所有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企业在内,此为“企业集团内边界”范;③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所有通过股权持有关系联结的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企业;④包括通过长期契约关系发挥影响力的集团协作层企业在内,此为“企业集团外边界”范围。他认为,“划分企业集团的边界范围,不是纯,地只看是否有资本参与关系,是否存在产权联结纽带”,应“使其边;进一步从母公司外边界范围扩展到集团内、外边界范围之外”。
于立等(2002)认为,在现实中,判断企业集团的边界或衡量企业集的规模可以有3种口径(于立,2002):①只包括核心层;②扩展到紧层;③进一步扩展到松散层(即协作层)。
我们认为,现代企业集团联结形式的多样化及组织松散化和网络的特点决定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必须依赖于集团网络的整体效率,企业边界只有拓展至协作层的企业才能更有效地利用集团网络资源发挥业集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