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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方式二:转让使用

浏览次数:4891 | 发布时间:2014-08-23 12:13:33

公司名称专用权的具体实现可以有三种方式,其二是转让使用。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转让?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从理论上看,虽然公司名称权具有一定人身权的属性,与公司的“肌体”具有密切的联系性,但另一方面公司名称权又具有较强的财产性,可以为公司带来财产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允许其转让。二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看,也都是条件地允许公司名称的转让的。德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商号用于营业者,非随同营业不得转让。”韩国《商法典》第25条亦规定:“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但是,公司转让其名称的,应当进行登记,未经转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此,日本、韩国等商事立均有基本一致的规定。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之定,公司名称转让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1)公司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而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受人共同享有和分别享有。公司转让其名称后,不得再使用其名称;(2)公司名称转让时,按规定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转让。转让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书面转让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3)属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省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司,且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转让公司名称的,既可以随公司营业的整体转让而转让,也可以随公司的部分营业转让而转。但公司名称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或未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的,公司名称只能随公司整体营业转让而转让,不能随部分营业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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