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撤销性质学理观点之比较
浏览次数:4302 | 发布时间:2014-08-21 11:17:50关于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撤销的性质,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设立无效行为说”、 “行政处罚行为说”和“行政处分行为说”。在上述三说中,“设立无效行为说”虽然看到了注册上海公司行为及撤销注册上海公司行为与公司设立的关系,注意到了撤销公司注册上海公司在实质后果上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但是,将撤销公司注册上海公司行为笼统地界定为设立无效行为,不足以清晰地说明公司注册上海公司的撤销行为的性质,且容易使人将公司注册上海公司的撤销行为与具有民事性质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相混淆。因此,该说不足取。“行政处分说”则显然不合行政法基本原理。在行政法中,行政处分行为是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撤销公司注册上海公司行为,无论从针对的主体对象还是行为对象看,均不符合行政处分行为的特征。因此,“行政处分行为说”亦不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