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受理程序的期限限制
浏览次数:4261 | 发布时间:2014-08-19 12:45:40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在我国,受理程序的期限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分别是“即时”(对不属登记管辖范围的申请)和5日内(对属于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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