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期限
浏览次数:4401 | 发布时间:2014-08-17 08:33:05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变更登记申请的期限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登记申请的期限为30日内,自公司依法作出相应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算。其中,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30、33条)。
(2)变更公司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
(3)变更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自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作出45日后提出申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作之日起45日后申请合并或分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股东的,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注销登记的申请期限:为30日内,自完成公司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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