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商事登记制度 >> 公司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公司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浏览次数:4549 | 发布时间:2014-08-16 20:42:17

排他效力.即公司有权排斥任何第三人使用与经过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登记机关对于与已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的称,不得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而冒用或混同登记公司的名称的,构成对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侵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这里的排他性,从地域范围看,笔者主张,除被依法准许使用全国性名称因而以全国范围为限以外,统一以省级区域范围作为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排他性限制范围。

上一篇: 上海注册公司费用低至零元可信吗
下一篇: 公司登记申请之形式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