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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公告的形式

浏览次数:4287 | 发布时间:2014-08-13 09:07:45

凡是规定了公司登记公告的国家和地区,其法律均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发布登记公告。但是,各国对于公告的具体形式又各有不同。德国规定所有的公司登记必须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并同时至少在另一份期刊上,通常是当地报纸上登载。有的国家则只能在登记机关指定专门公司登记公报上发布。如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刊名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规格式样和组织发布时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有的国家则规定在当地商业报纸上发布。更有的规定应在公告场所揭示公告三天,等等。从理论的思维来说,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如网络、电视媒体等。不过,对公告形式的选择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它应当具有公开性和相当的影响力。不具有公开性的形式不能采用,如内部刊物等。在保证公开性的前提下,越是影响广、读者面宽,则越适合于选择作为登记公告的形式。另外,就像德国那样,登记公告的形式还可以是一个组合,即同时在多个种类的媒体上发布。从公告的效果看,组合形式无疑优于单一形式。还有,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达和方便,为了方便公众阅读和查询,选择指定的网站作为发布登记公告的形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网络形式应当是未来公司登记形式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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