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视角:登记公告不应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
浏览次数:4442 | 发布时间:2014-08-12 13:29:03登记公告是公司登记的程序之一。但登记公告是否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呢?对此,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规定登记公告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公司登记非经公告不发生登记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2条规定,应登记事项,非经登记及公告,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一款规定: “只要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还未履行登记,或还未予以公告,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可以用来对抗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的旧商业登记立法也规定,商业上的应登记事项,非经登记与公告,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应于支店所在地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及公告者亦同。②另一种模式则不将公告作为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非经公告,只要完成登记注册,即发生公司登记的效力。如我国台湾新修订的《商业登记法》第19条明确将原规定中的“公告”二字去掉,仅以登记为准。同时该“法”、-强调“公告与登记不符者,以登记为准”。正如本书前文所述,从法律上讲,只要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公告程序,非经公告不生登记的效力,就应认定公告为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因此,在凡规定非经登记公告不得发生登记效力的国家或地区,登记公告就是其必经程序。但是,从理论的视角分析,登记公告不应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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