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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是否默许两合公司

浏览次数:4585 | 发布时间:2014-08-09 13:39:56

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但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些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设立第三种类型的公司,即类似于两合公司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与一部分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在公司企业制度发展史上曾大量存在,只是当今已不多见。在两合公司中,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管理;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分取固定的股息,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好坏分取红利;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股息不管公司业绩如何只要有利润就在先分配,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红利以公司分配股息后剩余的利润分配,多剩多分,少剩少分,不剩不分。另外,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在竞业、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

公司设立者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仿照两合公司的做法,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分取固定的股息,另一部分股东负责公司的管理,从股息分配后的剩余利润中分配红利,同时限制负责管理公司的股东开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及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根据现行《公司法》,这种公司既不违法,又比较适合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非常有利于小型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资本,同时也方便公司管理,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是一种有利于小公司发展和民间小额投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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