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浏览次数:4349 | 发布时间:2014-08-01 12:04:07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在非经市场竞价的情况下通过评审估测出资产的最近似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由于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而只有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才可登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才可计算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凡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均须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对此,《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公正、公平舒地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高估则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买,侵害公司债权人和货币出资股东的利益;低估则会侵害非货币出资人的利益。对非货币出资不能直接验资,只能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验资。因为验资履行的是审验、稽核功能,评估履行的是作价功能,二者相关但不能互相代替。必须提请注意的还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国有资产或国有权益出资的,必须经评估作价,其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出发点与上述《公司法》要求的对非货币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的出发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