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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须知

浏览次数:5306 | 发布时间:2014-07-26 16:01:51

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须知: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资质条件:
(一)申请基本业务(包括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一年内达到);
3、作为经营业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3、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测评软件证明;
2、相应设备证明;
3、专职测评人员证明。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四、许可证的办理
1、人才中介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向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本区工商部门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开展人才中介业务已有的有关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对申办的相关要求做出承诺;由工商部门将收到的材料移交区人事局。
2、区人事局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核发临时性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业务内容仅限为: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
3、区人事局在颁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三个月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已承诺条件的中介机构,核发为期一年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已承诺的条件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机构,做出吊销原许可证、责令停止相关业务、不再延期或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依法查处等处理。
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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