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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税务登记证件

浏览次数:4385 | 发布时间:2014-07-23 09:22:55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和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国家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条件要求其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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