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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设立登记看公司登记之申请人

浏览次数:4884 | 发布时间:2014-01-07 13:32:51

这里所谓的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是指在法律上的公司登记的权利和义务人。申报公司登记,就设立登记看,它是公司成立和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日本商法典》第57条规定:“公司因本公司所在地的设立登记而成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业登记簿之前,不作为此种公司存在。”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也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在完成公司登记之前,是处于公司发起人筹办公司阶段,申请公司登记应当是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来说,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的发起人不只一人。为方便实际操作,公司设立人可以委托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具体实施登记申请行为。所以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87条也规定,表公司之负责人有数人时,得由一人申办之。发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是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规定稍有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份,且设立人人数较少,规模较小;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人数多,规模大,还可能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发起人在登记成立公司前先行选出董事,成立董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要求。我们认为,在股份公司登记成立前所成立的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发起人的代表人。为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公司法》直接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由董事会负责申请。以上分析可以简单归结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但为了实践中的操作,我国立法直接定了公司设立登记的具体行为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公司为作为发起人代表的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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