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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怎样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

浏览次数:4256 | 发布时间:2013-12-09 08:40:10

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和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即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合理的调整。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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