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司名称的几种表现形式
浏览次数:4485 | 发布时间:2013-12-02 12:37:18在实践中,对公司名称的侵害行为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违法同名登记并使用。尽管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一公司一名称”、“不得同名”的公司名称登记原则,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违法同名登记并使用现象。究其原因,有申请人故意同名申请而登记人员审查不周,也申请人无意而登记人员审查不周,还有申请人与登记人员合谋故意同名登记。无论是登记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登记机关对于造成这种对公司名称的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不周的责任。(2)近似登记并使用。申请人故意设计与已登记公司的名称(通常是知名公司的名称)相近似的名称,骗取登记机关的登记并使用。虽然近似登记并使用通常是由于申请人的故意,但与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有关。 (3)将他人公司名称的字号或简称登记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以误导消费者对该商品生产者的判断。(4)在自己的商品、服务、信函上标志他人公司的名称,以欺公众。(5)直接假冒他人公司的名称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