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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五)

浏览次数:4431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1:08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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