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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四)

浏览次数:4236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0:42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时候,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入;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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