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上海财务外包 >>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三)

浏览次数:4382 | 发布时间:2013-12-01 16:50:17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由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止行政复议,满60天上述原因没有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天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白,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 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常见问题答疑
下一篇: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四)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