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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是怎样规定的?(三)

浏览次数:4328 | 发布时间:2013-11-29 16:00:29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时候,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的时候,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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