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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二)

浏览次数:4270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8:46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过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情况复杂,经过批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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