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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4152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4:46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组织,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上述组织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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