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怎样规定的?(二)
浏览次数:4607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3:4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