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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有关特殊情况的规定

浏览次数:4682 | 发布时间:2013-11-27 11:06:33

有关特殊情况的规定如下: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2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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