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上海财务外包 >> 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一)

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一)

浏览次数:4588 | 发布时间:2013-11-25 21:32:06

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同时,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者除外。
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天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税务稽查的检查的规定(二)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