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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浏览次数:4763 | 发布时间:2013-11-15 12:05:51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照经营合同分得的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协)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按照此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只是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一定的收入,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必要费用(目前规定每月可以减除3 5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多处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应当将其从各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纳税人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 x本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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