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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浏览次数:5126 | 发布时间:2013-11-08 15:16:37

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2001年至2010年期间在上述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由拉政和广播电视等企业,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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