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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

浏览次数:4799 | 发布时间:2013-11-05 11:32:06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回购部分股份的方法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在收购后10日内将公司回购的股本注销。
关于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合并、分立会使公司的股东构成、股份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应当回购,并依法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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