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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浏览次数:5132 | 发布时间:2013-11-05 11:29:22

商业机会是指通过交易获取利益的机会,如购买一批紧缺的原材料、以优越条件销售一批商品、承揽到一项业务等,均为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操作公司业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类商业机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安排公司进行交易,而是安排自己或他人进行交易,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这是对公司不忠诚的表现,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一项竞业限制条款,也是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的补充。如果董事、高级管理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管理、操作着公司的业务,一边自己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着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就很可能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手让给自己或他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假公济私创造条件。所以,在公司章程中一般都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属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或从事与公司行业相同的公司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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