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如何注册公司 >> 清算过程中的和解

清算过程中的和解

浏览次数:5283 |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7:49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的财产不足清算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终止清算提起破产程序,但是如果能够与全体债权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并且清偿方案经法院批准,可以执行该清算方案,而无须提起破产程序。

投资者如有任何关于上海公司注册上海垫资注册、注册医疗器械公司方面的疑问,可随时联系上海骞隆咨询客服,我们将热情为您解答和服务!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赔偿责任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