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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不能的法律救济—破产

浏览次数:4493 |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7:08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將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是公司清算不能的法律救济程序。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时,不可以要求股东填补,只能由债权人依法分担损失。在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额受偿的情况下,清算组不能也无权要求债权人部分受偿,只有法院依法律程序才能裁定债权人部分受偿。因此,当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理后,确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负债时,就应当启动公司清算的法律救济程序,按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只要公司的财产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即使无剩余财产可向股东分配,公司也应当依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只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负债,公司就只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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